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东莞 |
联系卖家: | 余春萍 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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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松溪路129号511室 |
发布时间:2021-11-06 01:45:00 作者:尚科知识产权
商标的转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法律风险:
一、东莞商标注册后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他人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冒充所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效力。
二、转让两人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
三、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商标注册有哪些不得不防的“坑”?
商标注册过程非常复杂,而且很容易失败。那么在这漫长的商标注册中有哪些不得不防的“坑”?听听商标注册代理顾问的介绍吧!
1、忌在同类别取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和他人构成相同的商标,则该商标很可能会因有近似或相同商标被驳回申请。
2、忌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所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忌有违反道德
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所规定: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忌用商标用通用名称
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款项所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禁止将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基于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
5、忌他人在先权利
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与不注册有多大的区别?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将其注册。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上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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